阳和工业新区冠亚•国际星城项目三期10#楼“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阳和工业新区冠亚•国际星城项目三期10#楼“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12月11日10时左右,在阳和工业新区冠亚•国际星城项目三期10#楼,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决定成立阳和工业新区冠亚•国际星城项目三期10#楼“12.1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住建委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与事故类别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
单位名称: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
注册资本:叁亿陆仟万元整
资质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联系人: 关正绪(经授权任该公司驻项目执行经理兼技
术负责人)
(二)、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单位
单位名称: 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 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4号华星时代广场名仕阁1006号
法定代表人:邓立军
注册资本: 贰亿圆整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贰级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联系人: 杨迪锋(经授权任该公司驻项目经理)
(三)工程发包、承包情况:
2014年1月7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冠亚·国际星城A-23地块项目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该项目1#-17#楼及相关地下室脚手架工程所包括的一切工作内容(外架提供材料及搭拆、那家提供钢管、扣件、顶托等一切工作内容。)发包给乙方。
(四)事故发生地点:阳和工业新区冠亚•国际星城项目三期10#楼一层东面材料堆码区域。
(五)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4年12月11日,在阳和工业新区冠亚•国际星城项目三期10#楼东面,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业人员杨迪超进入一层材料堆码区域欲整理堆放的钢管。10时10分左右,一根6M长的钢管从该楼5层楼面坠落,钢管的一端击中杨迪超部,杨迪超头部受伤倒地。现场周边的作业人员听到钢管撞击声后赶到现场将事故情况上报项目领导,并立即将杨迪超送往就近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医院提供的死亡通知书,杨迪超的死因为脑挫伤。
三、事故发生现场勘验情况
2014年12月17日,调查组对10#楼一层东面材料堆码区域物体打击现场及5层楼面东面钢管坠落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制定了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了现场示意图。经勘查,10#楼一层东面材料堆码区域是工程总承包单位设置的材料堆码区域,主要进行钢管堆放,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用钢管及防护网进行隔离围挡,该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进入标志,物体打击地点地面上有一处血迹,血迹旁有一根钢管一头带有血迹,并有毛发物粘连;10#楼5层楼面东面外侧立杆皆已进行加固,(自南向北)第三根立杆接头以上部分遗失,且该接头上的纵向水平杆未安装横向加固扣件,从遗失钢管的接头向下看,该钢管所在位置与一层材料堆码区域发生物体打击的位置能够对应。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人员经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根据相关人员笔录,在10#楼5层楼面东侧没有施工人员进行外架搭设作业,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分析。(自南向北)第三根立杆在对接安装后,其对接扣件未紧固妥当,也未用直角扣件与纵向水平杆进行固定,导致该立杆钢管脱落坠楼,并击中正在下方材料堆码区域进行钢管整理作业的杨迪超。
(二)间接原因
1.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的外架分包单位,在搭设10#楼5层楼面东侧(自南向北)第三根立杆时其对接扣件未紧固妥当,也未用直角扣件与纵向水平杆进行固定;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该立杆未按规定搭设、固定的安全隐患。
2.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冠亚·国际星城三期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对一层材料堆码区域进行围挡封闭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进入标志,也未对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告知。
(三)事故性质
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阳和工业新区冠亚•国际星城项目三期10#楼“12.11”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的外架分包单位,在搭设10#楼5层楼面东侧(自南向北)第三根立杆时其对接扣件未紧固妥当,也未用直角扣件与纵向水平杆进行固定,违反了该项目《悬挑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悬挑脚手架搭设的相关工艺要求;日常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该立杆未按规定搭设、固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冠亚·国际星城三期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对一层材料堆码区域进行围挡封闭后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进入标志,也未对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告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柳州市安全监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西城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认真整改。应严格执行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及岗位操作规程,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保证施工场所的环境安全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的工业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保证工程安全、质量;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大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力度,对发现的违章作业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消除,确保生产活动的有序开展;应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好三级教育及技术交底,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事故发生。
(二)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高的施工流程或场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消除,确保生产活动的有序开展;应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好三级教育及技术交底,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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