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
为正确适用新修订、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应急管理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公正,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作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是指导和规范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引。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制定修订,尤其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实施,加快了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步伐,因此也应加紧推动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各部门各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对相关工作做出了细化,提出更多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地适用《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研究制定本《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划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在法律适用上,遵循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严格限制在《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种类和裁量空间范围内。
(二)合理性原则
自由裁量权的设置,需要考虑自由裁量阶次设定的合理性,同时兼顾每一裁量阶次保持适度的弹性。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避免执法人员对行为相似、危害后果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出现倚重倚轻。
(三)比例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程中,要兼顾实现行政执法目的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在发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的前提下,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做到过罚相当。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等因素基本相似的同类型违法行为,应当尽量适用相同的法律依据和裁量幅度,执法程序与裁判结果应符合行政执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公布行政自由裁量的依据、程序和基准,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编制内容
(一)法规框架
主要研究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现行有效的共计36部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裁量细则框架
1.条文结构。裁量细则分为六部分,即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和处罚依据主要援引法条的原文规定,依据法条的具体内容对违法行为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级,确定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2.条文用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均未规定“以上”及“以下”等是否包含本数,为方便实际运用,参照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明确“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规定的自然包含本数和最高档的“以下”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三)具体内容
1.违法行为。主要援引法条规定,引用内容具体到条、款、项,一款或一项为一个违法行为。
2.法律规定。主要援引法条规定,引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与违法行为对应的义务条款和禁止性条款内容。
3.处罚依据。主要援引法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均进行规定的,按照效力层级依次列明。
4.裁量阶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主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立法目的、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手段、情节、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从低到高划定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不同的基础裁量阶次。
5.适用条件及具体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归档裁量。适用条件具体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次数、违规物品数量、项目投资金额、用人单位人数规模、违法行为存续期间、事故以及违法行为严重性等。具体标准的设定只针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的罚款,且处罚金额幅度在1万元及以上的,对于罚款金额幅度在1万元以内的违法行为,以及难以划分裁量阶次的违法行为,为保障执法操作空间,不予设定裁量基准。对罚款最高额大于1万元小于5万元的,一般以1万-2万为裁量阶;最高额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一般以2万-4万为裁量阶;最高额大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的,一般以5万-20万为裁量阶;最高额大于50万元的,一般以20万-30万为裁量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