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评审费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现对《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评审费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现阶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工程,是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明确要求。2014年6月,原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总则、企业自评、评审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明确“应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评审收费”。我区严格落实〔2014〕49号文件精神,全区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力促进了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为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政策的调整,按照原办法标准化工作已无法开展,如原来评审费用由评审单位向申请企业收取,不符合涉企收费的有关要求;由于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2021年10月27日,应急管理部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强调“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定级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负责现场评审工作”,但没有具体明确定级评审费用标准。我区已有规定也未对有关内容进行明确。
2022年1月,自治区应急厅着手研究定级评审有关工作,2022年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定级工作的通知》(桂应急发〔2022〕62号)。10月,组织制定《办法》,先后征求了厅业务处室、定级组织单位和部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意见,并通过专题会议集中讨论,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办法》已经2022年12月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条,主要内容有:
(一)适用范围。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二)评审要求。具备我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资质的单位,按时完成现场评审工作,如实出具现场评审报告,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并进行整改确认的,参照本办法获得评审费用。
(三)评审费用限价包干。大型企业每家最高限价3.5万元、中型企业每家最高限价2.5万元、小型企业每家最高限价2万元;矿山地采企业每家相应增加0.5万元。
(四)否决条件。评审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治区应急厅不支付评审费用,已经支付的,应如数收回。
1. 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
2.现场评审组成员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现场评审时间不足的;
3.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出具虚假现场评审报告的;
4.未如实指导企业进行整改或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整改确认的;
5.评审单位或现场评审组成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的。
6.收取企业费用的;
7.其他不符合应急管理部、自治区应急厅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规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应急(2021)83号、桂应急发〔2022〕62号对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人员专业资质、现场评审最低时限等评审工作相关要求已作规定的,《办法》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