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通报(第9期)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1-03 14:45   

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工作,督促警示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现将部分单位执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3年4月19日,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某木业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的一台锅炉超过首次内部检验期,该公司现场无法出示上述锅炉首次内部检验合格报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23年4月27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压力表的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的规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4月28日,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柳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工作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柳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有从业人员121人(管理人员6人、驾驶员115人),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显示,公司实际仅为6名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余115名从业人员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柳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未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柳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给予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6月6日,柳州市鱼峰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进行举报问题的核查时,发现该小区室内消火栓被停用,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妨碍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以上处罚决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6月16日,柳江区城管执法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在位于柳江区拉堡镇柳江大道的一处民房内查处一非法储存无证燃气窝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查扣该窝点内储存的无证液化石油气共65瓶,其中重瓶(大)61瓶、轻瓶(大)4瓶。

案例五:

2023年6月16日,柳城县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柳城县某路时,发现当事人韦某茂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对该建设的建(构)筑物进行现场勘验。经测量,该处建(构)筑物为砖瓦结构;建设尺寸为:长20米,宽6米,总面积120平方米。该处建(构)筑物建设在电力、通讯设备、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当事人韦某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柳城县罐头厂路68号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韦某茂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韦某茂已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案例六:

2023年6月20日18:43时,海事执法人员在CCTV电子监控系统巡航时发现,唐某连驾驶“亿X钻15”船舶附属艇航经江口渡口水域时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存在安全隐患,并存在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唐某连驾驶附属机艇航行期间未穿戴救生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唐某连积极配合海事调查,接受海事执法人员的安全宣教,并承诺在日后的临水作业中一定穿戴好救生设备等行为,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唐某连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前述6宗典型安全生产案件的依法严厉查处,充分体现了各县(区、新区)、各负有安全监管执法的部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各县(区、新区)、各部门要积极借鉴通报的典型监管执法案例做法,扎实开展部门精准执法工作,纵深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持续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驾护航,让群众从每一宗执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