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4-26 11:10   


一、权力清单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局班子成员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2.人事决定主导权。对本局(含下属二层机构)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动议权;对上级党委到本局(含下属二层机构)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以及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具有主导权。

3.干部日常管理权。对本局(含下属二层机构)干部的评先评优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4.机构编制审核权。对本局(含下属二层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5.财务资产处置权。对本局及下属二层机构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6.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本局(含下属二层机构)重要文件、文稿、信息、纪要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7.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主持)人,决定重要会议(局党委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8.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对本局突发事件或重大舆情的临机处置。

9.谋划部署主动权。决定对本局党建、业务工作的谋划部署,以及工作的时序安排等。

10.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的安排等。

11.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确的其他权力的决定权或否决权。

(ニ)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在本局内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等,结合本局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组织开展实施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手段、力量配置等。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进度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的建设工作监督权。局党委书记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局党委班子成员、下属二层机构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局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局党委班子成员、下属二层机构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

3.落实集体决策的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要对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下属二层机构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个人事项报告的监督权。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市管干部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求真务实,敢于担当,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

()严禁违纪违法以权谋私。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利,不得有生活作风问题和违反社会公德言行。

(三)严禁直接分管人财物。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物资采购、行政审批等事项。

()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应严格遵守“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不得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应执行末位发言表态制,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

(五)严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或上级有关政策的行为。

三、监督机制

为使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能够有效执行落实,必须严格监督机制。

()公开机制。以局党委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上述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接受民主监督。

()述评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督导机制。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的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问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