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南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2-07-28 09:24   


序号

指导部门

合规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合规建议

不合规风险点

发生频率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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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能对人造成伤害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2.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4.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管道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当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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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记录应当要有被培训人员签字。培训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伪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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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做好台账备查。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也应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2.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调岗、离岗的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岗前安全培训、每年再培训;

          3.具体要求参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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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2.高危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演练情况报相关部门。

            3.高危行业的应急预案应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4.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5.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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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相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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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特种作业具体参见《特种作业目录》。

                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操作证要求,具体参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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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1)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

                  2)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

                  3)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2.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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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2.生产经营单位应在经营场所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3.其他合规要求,具体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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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风险评估和登记,分级管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

                      2.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明确分级管控职责分工。

                      3.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应制定管控措施,实施分级管控,将管控责任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4.具体要求参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并做好相关台账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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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危险作业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2.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现场作业条件等须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4.具体要求参见《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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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认定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认定详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3.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具体标准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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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设备、安全设施应确保完好、有效。

                            2.从业人员应能够熟练使用安全设施,了解安全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3.具体标准参见《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标准》《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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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与有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应根据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安评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4.具体要求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 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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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以及识别、选择参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2.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尘口罩都有相应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4.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为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应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台账及时更新。

                                  2.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3.作业前,应当分析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措施,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制定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

                                  4.作业方案和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应告知作业人员。

                                  5.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6.具体要求参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使用;

                                    2.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3.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具体要求参见《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2.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证的,不能从事危险化学的仓储经营;

                                        3.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前往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应急管理窗口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金属冶炼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应急管理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生产经营单位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应查看对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相应资质;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备注:1.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2.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3.合规建议仅为行政指导,不作为企业免责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