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昆高速“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2-19 09:19   


2023年3月31日,在汕昆高速上行线954公里+450米处路段,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8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于2023年9月1日事故调查结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8月30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成立汕昆高速“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评估组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凌伟胜同志担任,评估组副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邓淇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组成。评估组逐项对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柳州段3·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23〕266号)要求,深入事故有关企业和相关部门管理部门,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柳州市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调查行政处罚。2023年3月31日,柳州市柳江区交通运输局与市交通运输局安监科、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江大队联合到宝通公司开展事故调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企业法人和企业负责安全人员未通过柳州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的“两类人员”安全考核,未获得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等10条主要问题,当即向宝通公司下达整改意见。2023年4月4日,柳州市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根据事故调查和检查问题整改较慢对宝通公司开展警示约谈。2023年4月11日,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向柳江区行政审批局送达了《关于建议暂停办理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业务的函》,柳江区行政审批局采纳并暂停了该公司在整改期间新进车辆、扩大经营范围、换(补)证等业务。截至到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被吊销之前,该公司业务一直被停办。2024年4月 26日,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于 2024年5月28日公告送达。2024年6月7日,由柳江区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宝通汽车运输企业关闭工作。2024年6月12日,柳江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吊销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公司名下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在柳江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名下的营运货车从2024年6月12日起不再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2024年6月13日,柳州市柳江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柳江区应急管理局、柳江区行政审批局、柳州市交通警察支队柳江大队、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在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召开会商会议,要求各部门依据职责对宝通运输公司落实关闭工作。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依法按照程序注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的责任认定,桂BK5598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蔡某某,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7月21日,交通犯罪侦查大队对蔡某某进行刑事立案;2023年7月25日,办理刑事拘留,2023年8月4日,柳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3年9月18日移送起诉,2023年12月26日,柳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事故有关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柳州市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对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管不力、源头管理不力,对辖区内车辆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202346日,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安全生产约见警示会,对柳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柳南区交通运输局、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柳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柳南区洛满镇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2023年6月2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凌伟胜在柳江交警大队,就汕昆高速公路柳州段“3·31”道路交通事故对柳江大队进行了约谈警示和事故剖析。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柳江区针对“3·31”交通事故发生后排查发现存在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督促对运输企业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完善了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职责,形成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权、责、利分明的工作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工作职责,全面排查辖区企业营运货车变相挂靠等问题,发现违法问题依法抄送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根据职责和现有力量、装备和运输企业实际,编制年度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计划,同时要求各运输企业也制定相应的年度安全监管检查工作计划,科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高监管质量。三是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指导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落实到位。四是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有针对性的印发了每季度、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方案等文件,利用敏感节点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平安货运”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一系列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始终抓住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平稳有序。五是加大路面日常管理。以“三超一疲劳”为重点,在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夏季治安打击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执勤警力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不放过一辆车、不放过一个人”的工作态度,严查客货运车辆超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上下客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六是依托网络科技平台或测速设备,强化对路面客运、货运等重点车辆的监控,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大货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做到严查重处,对违法超员的客运车辆,确保做到“三个坚决”即对驾驶人坚决扣分、坚决罚款、坚决卸客转运,对超载的货运车辆坚持依法按照上限处罚,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七是组织辖区运输企业召开超限车辆通行桥梁警示约谈会、高风险企业警示约谈会、隐患清零警示约谈会、安全教育约谈会等24次。同时强化源头管理,抓牢运输企业源头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联合各职责部门对辖区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检查28次,专项检查7次,下发整改708份。先后5次深入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以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宣传,重点检查企业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车辆动态监控情况(GPS)、应急演练情况、驾驶员安全学习情况等。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的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柳江交警大队、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柳江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倒逼企业和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

2.2023年8月15日、8月16日、9月8日柳江区交通运输局到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督导,在督导中发现该运输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已抄告柳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2023年4月19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针对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关于货运车辆发生多起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处罚3000元

4.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以定点执勤和流动巡逻相结合方式勤务模式,在209国道设置错时勤务等措施,加大高速公路、国省道、农村公路等主要干道的巡查管控,加大严重违法管控到位,强化超载、疲劳驾驶、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8785起,其中,超载2020起,疲劳驾驶违法行为13起,高速公路违法停车20起,有效的遏制了高速公路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易导致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汕昆高速“3·31”事故批复后,柳江区在召开的第三季度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上,副区长、柳江公安分局局长邓涛华通报了柳江县宝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31”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和企业存在的问题,明确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基础上,对辖区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必须做到零容忍,一查到底。

市应急管理局将事故调查报告在安全生产网站上进行了全文公开,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收到了相应处理,推动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等监管部门加强了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力度,督促和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全市交通运输行业起到了很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存在问题。开展评估工作发现,部分地方和有关部门未能提供检查处理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整改措施建议。建议相关县区、部门高度重视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履行督促事故有关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的主体责任,跟踪督办处理结果,按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等有关材料。

七、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汕昆高速“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柳江区人民政府、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收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转发〈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汕昆高速公路柳州段3·3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的函》后,能及时进行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基本能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抓好工作落实,柳江区交通运输局、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柳江大队、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部生态新区大队在事故发生后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事故批复结案后,严格按照结案批复要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起到了良好警示和教育作用。

汕昆高速“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