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南高速公路柳州段“10·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5-26 19:40   

泉南高速公路柳州段

“10·3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30日4时20分许,G72泉南高速1233公里52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型汽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截止目前约为30万元。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的有关规定,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2022年11月3日,柳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鹿寨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30日4时20分许,张某驾驶湘F3C375号小型轿车(核载5人,实载6人),沿G72泉南高速公路由柳州往桂林方向行驶至鹿寨段1233公里600米处,车辆左前侧与道路中央隔离墙发生刮碰,导致左侧前轮破损无胎压,随后车辆停于车道内(以下简称此次事故为第一起事故),随后欲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4时22分,黄某疆驾驶粤BHJ86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TL4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同向行驶至1233公里520米处时,与前方事故后变道至第二、第三车道的湘F3C37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湘F3C375号小型轿车上3名乘客(江某田、周某波、刘某)死亡、张某及湘F3C375号小型轿车乘客方某泉受伤和2车不同程度损坏(以下简称此次事故为第二起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10月30日4时35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值班室接到当事人黄某疆报警称G72泉南高速1233公里520米处发生事故。

接警后,二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出警赶赴现场,120救护车、消防车先期到达现场实施救援。明确事故死亡人数已达3人,二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集民警陆续增援现场,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汇报,协调“警路企”等部门开展救援、管控、分流等工作,并及时通报属地相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柳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支队长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开展事故救援处置工作。

10月30日8时许,事故现场滞留车辆疏通完毕,恢复交通通行。

二、涉事有关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湘F3C375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张某,登记住所:湖南省湘阴县凤南乡南湘村八组,品牌:传祺牌,车辆型号:GAH7150H1D6,车辆识别代号:LMWHT1C58L1023773,使用性质:非营运,整备质量1350kg,总质量1780kg,核定载人数5人,实际载人数6人;初次登记:2021年4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4月,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12004093901574478935);已购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12004093901574478932)。

事发时车辆实载6人,超过核载人数,为超员状态。

车辆状态:

(1)事故未处理(系此次事故录入),近3年事故记录1条(系此次事故录入);

(2)交通违法记录

类型

现场违法

非现场违法

超速

0

1

未正确驶入导向车道

0

1

总计

0

2

经检验鉴定,湘F3C375号小型轿车右后轮制动管路损坏,系事故中造成,其余制动系未见异常。右后灯光及线束事故中撞击损坏,其余照明信号装置齐全。转向系、行驶系无法检测。

2.粤BHJ8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深圳市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深盐路海港大厦副楼705室,品牌:三一牌,车辆型号:HQC4250T,车辆识别代号:LFXAH78W9K1007136,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2019年10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该车整备质量874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已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ASHZ001CTP21B021451U);已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ASHZ001S2021B008677S)。

车辆状态:

(1)事故未处理(系此次事故录入),近3年事故记录1条(系此次事故录入);

(2)交通违法记录

类型

现场违法

非现场违法

车辆安全设施不全

1

0

机动车载货长宽高超过规定

1

0

驾驶人不系安全带

1

0

疲劳驾驶

1

0

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

1

0

总计

5

0

经检验鉴定,粤BHJ8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部分管路断开、被压扁;水箱碰撞损坏,车辆无法正常着车,无法检测车辆气压状况,系事故中造成,其余制动系未发现异常。左前灯光事故中撞击损坏,其余照明装置未见异常。转向系、行驶系性能有效。

3.粤BTL4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有人:深圳市安泰通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朝阳围46号202,品牌:沃德利牌,车辆型号:WDL9401TJZ,车辆识别代号:LA996RBC0G0WDL002,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2016年02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2月,该车整备质量6200kg,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3800kg。

经检验鉴定,粤BTL47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部分管路断开、被压扁;水箱碰撞损坏,车辆无法正常着车,无法检测车辆气压状况,系事故中造成,其余制动系未发现异常。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第二、三轴同轴轮胎花纹不一致)。转向系性能有效,照明装置齐全。

事发时该车装载货物为进口波罗蜜,载货质量为23080kg,未超载。

(二)涉事人员情况

1.湘F3C37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男,45岁,身份证号:430624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82XXXX5296,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初次领证:2019-03-29,有效期止:2025-03-29,准驾车型:C2,发证机关:湖南省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张某近3年的交通违法、事故记录情况:

(1)事故记录1条(系此次事故录入);

(2)交通违法记录

类型

起数

超速

2

在灯控路口未正确驶入导向车道

1

总计

3

经检验鉴定,已排除驾驶人张某的酒驾、毒驾嫌疑。

2.粤BHJ8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黄某疆,男,39岁,身份证号:231124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37XXXX6444,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初次领证:2006-07-31,有效期止:2082-07-31,准驾车型:A2D,发证机关: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黄某疆近3年的交通违法、事故记录情况:

(1)事故记录1条(系此次事故录入)

(2)交通违法记录

类型

起数

疲劳驾驶

1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1

未使用安全带

2

违反禁令标志

1

载货超长超宽超高

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

1

总计

7

经检验鉴定,已排除驾驶人黄某疆的酒驾、毒驾嫌疑。

3.江某田,男,1950年12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4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湘F3C375号小型轿车乘客,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4.周某波,男,1977年04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4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湘F3C375号小型轿车乘客,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5.刘某,男,1981年11月06日出生,身份证号:430981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沅江市湘F3C375号小型轿车乘客,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

6.方某泉,男,1963年0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4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湘F3C375号小型轿车乘客,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

7.张某新,男,1971年0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41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湘阴县,湘F3C375号小型轿车乘客。

(三)道路情况

事发道路为G72泉南高速公路柳州至桂林段,呈东北往西南走向,往东北为桂林,往西南为柳州,为全封闭单向四车道,路肩与第一车道之间、第四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施划白色实线,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之间施划白色虚线,路肩、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75cm、375cm、375cm、375cm、375cm、300cm,车道分界线白色实线宽20cm,路面全宽1915cm。     

事故发生于龙渡石榴河大桥桥面上,桥长160.688m,坡度0.01%,直线路段,沥青路面,视线良好,小型车辆限速120公里/小时、大型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湘F3C375号小型轿车

(现场勘查中央护墙情况)


(现场中央护墙被刮碰的钢钉情况)

在第一次事故中车身左侧与道路中央混凝土防护墙发生剐蹭时,车辆左侧前轮与护墙上的钢钉发生刮碰,导致左侧前轮破损无胎压。

经现场勘查,被刮碰的钢钉布设在桥梁混凝土防撞墙内侧斜面上,距离地面高度约30cm,观测点外露约3cm。该钢钉为广西交投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安装设置的永久观测点,用于监测桥梁状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以及《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的相关要求,在桥梁服役期间该永久观测点需一直保留。

(现场中央护墙完好的钢钉情况)

(四)天气情况

事发时段天气晴,平均温度19.8℃,最高气温19.8℃,最低温度19.3℃,降雨量0.0毫米,平均湿度66%,平均风速3.7米/秒,极大风速7.0米/秒,平均风向26。

(五)    行车记录仪视频情况

1.过路司机张某远提供了事故前其驾驶的浙A1Z29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2022年10月30日04时至04时30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视频显示:湘F3C375号小型轿车事故前停于第二车道,未开启危险警示闪光灯,未设置警告标志。

2.黄某疆驾驶的粤BHJ8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载行车记录仪完整记录了该车与湘F3C37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整个事故过程,视频画面显示:粤BHJ8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TL4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在第三车道上,前方湘F3C375号小型轿车正由第二行车道向应急车道变道,当变道至第二、第三车道之间时,粤BHJ8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TL4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刹车不及与湘F3C37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3.过路司机马某超提供了事故发生时其驾驶在第四车道的浙A3W720号车行车记录仪视频,视频显示:在事故发生前,湘F3C375号小型轿车在第二车道缓慢行驶,粤BHJ865号车由第三车道逐渐超过视频车,随后湘F3C375号车向右变道且骑跨第二、三车道分隔线,变道过程中粤BHJ865号车前部与湘F3C375号车右后部发生碰撞。碰撞前粤BHJ865号车刹车灯亮起。

(六)相关单位情况

1.深圳市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粤BHJ8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成立于2016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XXXXXX,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从事装卸、搬运业务;仓储;物流配送及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林某姬。

2.深圳市安泰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朝阳围46号202,是一家以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4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张某阳。

3.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柳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1号),系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信用代码为91450223MA5NXXXXXX,于2019年3月11日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收费、养护、维护、施救及咨询服务,交通设施安装、管理,计算机系统服务区,机械设备及房屋租赁,餐饮企业管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企业管理,高速公路路外清障作业,日用百货、汽车配件销售,办公设备、建筑材料销售,农畜产品销售(不含预包装食品)。营业期限为长期,是一家国有企业,由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在职员工219人,2019年2月15日经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柳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批准成立。分公司内设经理室、党支部书记室、副经理室,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养护站、应急服务站、收费机电部、稽查队6个部门,下辖鹿寨、雒容、官塘、象州北、里雍、江口6个收费站和鹿寨服务区。

4.广西桂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用代码为914500005951XXXXXX,于2012年5月7日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交通基础设施投资与经营;高速公路绿化、交安、信息网络工程;公路工程试验与检测;高速公路收费;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管理;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办公设备、汽车配件、日用百货的购销代理。营业期限为长期,是一家国有企业,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在职员工20人。公司下设工程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合同计划部、协调部、财务部、综合部、交通组织管理部7个部门。柳州(鹿寨)至南宁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由该公司负责建设,项目于2016年2月26日开工,2018年12月7日建成通车试运营。

5. 广西交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科技”)成立于2010年,是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286万元,资产总额18038万元。交投科技设综合事务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安全技术部4个职能部门,桥梁工程中心、岩土隧道工程中心、道路工程中心、智能交通工程中心、试验检测中心等5个工程中心。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工程地质勘察、咨询检测、桥隧监测、智能交通软硬件产品、信息化及科技研发等领域。交投科技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延长线G72泉南高速六律大桥西桥头北侧,联系电话0771-2230828,电子邮箱 gxjmib0163. com。

6.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大队(以下简称高支二大队)。

(1)勤务安排。10月30日当天,高支二大队在岗26名民警辅警,其中值班领导1人,执勤备勤15人,路面巡逻4人,值班室值班1人,事故备勤5人。其中要求路面巡逻组18时至次日0时不定时巡逻,巡逻时间不少于两个半小时,每次执勤执法,必须按标准佩戴警用装备,检查确保装备适用有效。

(2)隐患排查。2022年度,“警路企”每月均开展联合大检查,对高支二大队所属G72泉南高速路段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报告函复“警路企”各部门。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支队第一大队(以下简称路政一大队)。10月30日,路政一大队共有4人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2名,内勤人员2名。工作实行24小时值勤制度。对高速公路主线、匝道日常路面巡查每天不少于1次,节假日期间加强巡查力度,“警路企”建立错时巡查机制,信息共享,共管共治。

8.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柳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路勤大队(以下简称路勤大队)。10月30日,路勤大队共2人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勤制度,分为两组人员每组2人,对高速公路主线、匝道进行日常巡查,对路面反馈进行跟进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1.事故主要原因

张某驾驶车辆在发生第一起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且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观察相关车道的车辆通行情况,此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死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驾驶车辆超员(实载6人,核载5人),此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第二次事故的损害后果。

2.事故次要原因

黄某疆驾驶粤BHJ865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TL4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车辆时精神不集中,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未注意观察前方异常路况,未及时发现停在前方相邻车道内的车辆并提前采取减速慢行、变更车道避让等必要安全措施,此行为也是造成此次死亡事故的原因之一。粤BTL4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事故发生时速度为92公里/小时,未超速(该路段货车限速为100公里/小时)。粤BTL4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此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但该违法行为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

(二)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泉南高速公路柳州段“10·3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1.张某在第一起事故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引发第一起事故的原因,张某承担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驾驶车辆在发生第一起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且将车辆移至应急车道过程中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相关车道的车辆通行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是造成此次死亡事故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其驾驶车辆超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之规定,此违法行为很大程度加重了事故后果。综上,张某承担第二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在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黄某疆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也是造成此次死亡事故的原因之一,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综上,黄某疆承担第二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对黄某疆在事故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深圳市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以上行为非本次事故致因。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已对深圳市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广西交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布设的桥面高程永久观测点布设在桥梁混凝土防撞墙内侧斜面上,距离地面高度约30cm,观测点外露约3cm。布设位置不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3.3.3桥面高程观测点的布设要求:“沿行车道两边(靠缘石处),按每孔跨中、L/4、支点等不少于五个位置(10个点)。测点应固定于桥面板上”。

该规范已被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替换,其中桥面高程观测点布设要求修订为:“每孔不宜少于10个点,沿行车道两边(靠缘石处)布设,跨中、L/4、支点等控制截面必须布设。”

观测点现状虽然符合现行规范,但布设时不符合当时规范,此次事故也暴露出在光滑的护墙内表面形成过多凸起物,影响行车安全,存在安全隐患。

(三)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柳州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养护部门负责人对事故路段桥面钢钉(永久观测点)不知情。负责日常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人员(桥梁工程师)在日常巡查过程中,于2019年上半年发现该永久观测点,但并没有发现该永久观测点未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桥面高程观测点的布设要求设置,且未向其上级及相关部门汇报。但依现行规范,不予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圳市轩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如实记录,确保安全生产。

(二)广西交投科技有限公司要进一步优化桥面高程观测点的布设工艺。应科学统筹,以人为本,结合此次事故中发现的问题,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优化桥面高程观测点的布设工艺。

(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着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路面管控,加大整治力度;加大高速公路科技投入;深化重点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对全市公路重点隐患车辆精准查缉集中统一行动进行强调部署,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泉南高速公路柳州段“10·30”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