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中渡“2024·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11-08 10:20   


2024年4月14日17时01分,在柳州市鹿寨县中渡镇福龙村社脚屯Y型路口,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万元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柳政发〔2013〕57号)等法律法规,成立了由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为组长的鹿寨县中渡镇“2024·4·14”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总工会等单位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4月14日17时01分,韦某某驾驶桂BDJ6665号“哪吒”牌小型轿车搭乘黄某某一、黄某某二沿柳州市鹿寨县S208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S208省道237公里100米柳州市鹿寨县中渡镇福龙村社脚屯Y型路口时,适遇丁某某驾驶桂B04891D号“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相向驶入路口,会车过程中小型轿车越过中心虚线后右侧车身与大型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一、韦某某、黄某某二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后,鹿寨县公安局中渡派出所于17时17分到达现场,鹿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17时22分到达事故现场,与应急、消防、卫健等部门力量开展现场救援、调查处置、秩序维护及交通疏导工作。中渡镇卫生院,中渡镇专职消防队派遣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救援。事故发生后,公交司机丁某某安排乘客下车并拨打110报警、120救援。小型轿车损毁较为严重,车内三人受伤严重,小型轿车车内成员韦某某、黄某某一、黄某某二因车辆损毁,无法第一时间实施营救,交由到场的镇救援队、镇卫生院、鹿寨交警联合救援。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当场死亡1人,现场抢救无效死亡1人,1人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大型普通客车乘客有若干人轻微受伤,经就医治疗,已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市委书记张晓钦同志,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壮同志立即作出指示,要求鹿寨县全力组织救治伤员,尽快查明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妥善做好逝者善后工作。柳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交警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到达现场指挥,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领导相继到达事故现场;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鹿寨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带领警力赶到现场指挥勘查等工作;中渡镇书记、镇长等政府干部,赶到现场开展抢救伤员、事故调查、安抚家属、舆情导控等各项工作。

4月14日19时30分许,事故现场滞留车辆疏通完毕,恢复交通通行。

(三)相关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1.事故人员情况

(1)韦某某:女,壮族,1983年出生,身份证号:4522231983XXXXXXXX,户籍住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持有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准驾C1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201XXXXXX,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07月12日,有效期限为2019年07月12日至2025年07月12日,交通方式为驾驶桂BDJ6665号“哪吒”牌小型轿车;经公安网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通过违法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该驾驶员无违法行为。在事故中因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根据柳州市鼎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鼎顺司鉴所[2024]毒鉴字第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的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mg/100mL。

(2)丁某某:男,壮族,1968年出生,身份证号:4522231968XXXXXXXX,户籍住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现住址:广西鹿寨县,持有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准驾A1A2车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50200XXXXXX,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05月31日,有效期限为2015年05月31日至2025年05月31日,交通方式为驾驶桂B04891D号“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经公安网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通过违法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该驾驶人有2次违法行为,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丁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使用机身编号为【90001259】的“格那320”品牌呼出气体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被检测人丁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0毫克/100毫升。

(3)黄某某一:男,壮族,2010年出生,身份证号:4502232010XXXXXXXX,户籍住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系鹿寨县某中学学生,韦某某儿子。交通方式为乘坐桂BDJ6665号“哪吒”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因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4)黄某某二:男,壮族,2015年出生,身份证号:4502232015XXXXXXXX,户籍住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系鹿寨县某小学学生,韦某某儿子。交通方式为乘坐桂BDJ6665号“哪吒”牌小型轿车。在事故中因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2.事故车辆情况

(1)桂BDJ6665号“哪吒”牌小型轿车:所有人黄某某三,身份证号4502231983XXXXXXXX,登记住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车身颜色灰色,品牌型号哪吒牌THZ7000 BEVS113,车辆识别代号LUZAGAAA6NA028031,发动机号AAPZ8A10693,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载5人,实载3人,登记日期2022年03月01日,登记机关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单号11409093902388040452,有效期间自2024年02月28日23时至2025年02月28日23时止)、商业险(单号11409093902388040 451,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300万元,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6.09629万元,有效期自2024年03月01日0时起至2025年02月28日24时止)和平安驾乘无忧五代保险(单号114090966Z2388267131,驾驶或乘坐意外身故残疾保额50万元/人,有效期自2024年03月01日0时起至2025年02月28日24时止);经公安网络查询无被盗抢记录,通过违法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该车有4条违法记录,主要违法行为为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同时还有同一天1小时内违法两次的情况。

(2)桂B04891D号“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鹿寨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车身颜色绿/白色,品牌型号海格牌KLQ6800GEVN8,发动机号EM16021800556F,车辆识别代号LKLA6 C1A4JA738252,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核载54人,实载22人,登记日期2018年12月03日,登记机关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强险(单号PDFA23450163070000000345,有效期自2023年11月24日0时起至2024年11月23日24时止)和商业险(单号PDEN23450163070000000124,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50万元,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万元,有效期自2023年11月24日0时起至2024年11月23日24时止)。经公安网络查询无被盗抢记录,通过违法记录查询显示,近三年该车无违法行为。

桂B04891D号大型普通客车为公车公营,按照鹿寨至平山公交线路走向,鹿寨城南客运站-建中东路-X603-中渡-平山的核定公交线路运营,运营线路长度为47公里,车辆按站点停靠发班,配备驾驶员一名,无接驳运输车辆。

机动车所有人:鹿寨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89年06月06日,注册地位于鹿寨县,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公司为鹿寨县公共交通出行的主要承担者。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轴承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平面设计;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停车场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鹿寨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具有4处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为贰佰壹拾万陆仟叁佰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1998XXXXXX。

3.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路段属于G323鹿寨经平山至柳城公路工程,2018年3月14日开工建设,2020年10月27日通过交工验收投入试运营,目前未竣工验收。该路段路面宽度7.5米,路基宽度7.5米,其中行车道宽度2×3.5米,路面结构类型为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双向车道,横坡:直线路段2%,弯道为1.98%至4%。设计时速40KM/h,弯道半径167.08米,纵坡坡度:1.5%至2.41%。道路中线以黄虚线分割,机动车道以白色实线标识,道路线型略有磨损。

经现场勘查该路段,鹿寨县S208省道237km+100m中渡镇龙村社脚屯Y型路口,该路口有一定的弯度,由北往南的道路弯道半径为172.51m,由北往东南方向的道路弯道半径为202.27m,且有一定的坡度,该路口渠化设计,但未进行路口化改造,路口内缺少必要的停止线,路权不明确,由北往南通行事故地点在S208省道236km处设置有“限速60”禁令标志,在G323国道961km300m处(与S208省道平交T型路口前)设置有“限速40”禁令标志,进入S208省道由南往北通行事故地点未设置禁令标志,各向通行事故地点均设置有“T型路口”警告标志,发生事故的Y型路口内施划有三角形安全岛标线,虽渠化区域内设置有信号灯,但事故发生时未启用。

4.事故发生时天气情况

依据鹿寨县气象局监测,事故发生时,现场天气阴,无降水记录,未出现强对流、雷暴、大风天气,平均气温25.7度,最高气温30.1度,最低气温23.3度,平均湿度86%,平均风速1.7m/s,极大风速为5.7m/s(四级风),能见度良好。

5.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情况

(1)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4]鉴字第1863S1号)鉴定意见:

①桂BDJ6665号小型轿车制动系性能有效。

②桂BDJ6665号小型轿车转向系无法检测。

③桂BDJ6665号小型轿车行驶系无法检测。

④桂BDJ6665号小型轿车照明信号装置无法检测。

(2)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4]鉴字第1863S2号)鉴定意见:

①桂B04891D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性能有效。

②桂B04891D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性能有效。

③桂B04891D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

④桂B04891D号大型普通客车前部灯光装置事故中碰撞损坏,其余灯光装置齐全、工作正常有效。

6.车速鉴定情况

(1)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4]鉴字第1863V1号)鉴定意见:桂BDJ6665号小型轿车在时刻1至时刻2的行驶速度约为75km/h。

(2)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4]鉴字第1863V2号)鉴定意见:桂B04891D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时刻1至时刻2的行驶速度约为53km/h。

(3)根据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超速幅度计算意见书》(第450223120240000018号)结论意见:桂BDJ6665号“哪吒”牌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速度约为75km/h,超速率为25%。

7.碰撞形态鉴定情况

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4]鉴字第1863R号)鉴定意见:桂BDJ6665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桂B04891D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桂BDJ6665号小型轿车失控侧滑驶入对向车道过程车身右侧与桂B04891D号大型普通客车前部发生碰撞。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韦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行Y型路口时超速行驶且违反道路交通标线以及操作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以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当事人韦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鹿寨中渡“2024·4·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驾驶人交通违法直接引发的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1.鹿寨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不足。一是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和人员设置与企业现行安全管理机构不相符;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闭环,无整改佐证材料;三是企业未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四是驾驶员安全学习台账不完善,安全学习台账的管理机制也存在不足;五是车辆维护存在安全漏洞。

2.鹿寨县公路养护中心对事故路段的日常养护巡查不到位。一是中心负责人对事故路段升级改造、验收等基本情况不熟悉;二是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交通标志等安全设施排查、管理不全面。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调查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韦某某,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承担全部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调查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丁某某,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无责任,其驾驶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后轮同一轴轮胎花纹不一致)车辆上路,虽与事故发生无直接作用和因果关系,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行政处罚。

2.鹿寨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议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3.鹿寨县公路养护中心,对管辖道路管养工作不到位,建议其向桂中公路发展中心、鹿寨县人民政府分别作深刻检查,由县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整改。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鹿寨县泰禾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完善企业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检查,确保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工作正常,建立管理机制,避免车辆带病上路。加强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及时对车辆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纠。

(二)鹿寨县交通运输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运输企业的监管,完善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整治攻坚工作;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宣贯与应用,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督导检查力度,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安全驾驶意识,提高驾驶能力,适当推出对于应激驾驶、防御驾驶的操作宣传,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加强正确使用安全带宣传和整治,重点提升对于中小学生的安全带使用宣传。

(四)鹿寨县各乡镇、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中心、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农村长距离无警示提示标志、急弯陡坡、路面坑洼等事故易发生路段进行“拉网式”排查,推动辖区农村道路隐患动态清零,联合深入辖区客货运重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乡镇、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公安交管要不断深化联合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将执法人员和装备投入到路面,紧盯重点车辆,严查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非法改装、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拖拉机载人等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打态势。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要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对道路线形不明确、磨损严重,路权不清的道路进行整顿,提升道路安全状况,同时强化隐患源头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