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天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应急罚〔2021〕支-26号
被处罚人:陈天虎 性别:男 年龄:44岁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家庭住址:广西柳州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
所在单位: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园艺路9号12号楼1-6号 邮编:545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7月30日14时18分左右,在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转炉厂二区地磅口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经查,陈天虎作为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驾驶员谭建国逆行上磅、违规掉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对陈天虎的询问笔录。证明陈天虎为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对公司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事故现场视频资料、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事故编号:2020073001)、对谭建国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205120200000017号)。证明谭建国存在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车辆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据三:根据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职责》;根据调取转炉厂二区地磅口事发前的视频资料发现,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谭建国驾驶车辆存在逆行上磅、违规掉头的情况;根据对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天虎的《调查询问笔录》;根据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轨迹回放明细报表》显示,2020年7月30日14时18分10秒至事故发生时,桂BC9389时速始终超过转弯警示牌最大速度(15公里/小时);根据事故现场视频资料、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事故编号:2020073001)显示,事故发生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根据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谭建国《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中,公司级培训、部门级培训、班组级培训时间均为2020年3月7日,且无考核及对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司机谭建国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天虎,未督促检查公司驾驶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律法规、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谭建国的安全培训情况。
证据四:柳州市助友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2019年01月至2019年12月)。证明陈天虎2019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
陈天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天虎处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23400.00。上一年年收入的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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