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承胜)
柳应急罚〔2021〕工贸-2号
被处罚人:马承胜 性别:男 年龄:47
所在单位: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
职务:副厂长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17号 邮政编码:545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月15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1〕工贸-1号),在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1〕工贸-1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1〕工贸-1号)。
经查,马承胜作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分管安全负责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韦思崇违反《烧结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6.4.17“皮带上不准站人”的相关规定作业;2.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和马承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2: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副厂长马承胜询问笔录1份。
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1〕工贸-1号)。
证据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1〕工贸-1号)。
证据5: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烧结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盖章复印件)1份。
证据6: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三级安全教育卡(韦思崇)(盖章复印件)1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马承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