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晶联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5-17 20:05    |  作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柳 )应急罚〔 2021〕支-34

被处罚单位:广西晶联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  

地址:柳州市阳和北路12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光政 职务: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311,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晶联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1〕支-37号)、《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1〕支-11号),同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1〕支-11号)要求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经查,广西晶联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片状氢氧化钠(含量99%)与草酸(酸类,含量99.5%)混合存放在同一仓库内,储存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B8.56(品名:氢氧化钠 特性:……遇各种酸能发生中和反应并产生大量热…… 贮存条件:……与酸类、醛类特别是顺丁烯二酸酐,丙烯腈,烷类以及金属或其他有机物都应隔离存贮。)的要求。

证据一: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4819756K),证明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类型、营业场所、法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有效,该公司具有独立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1〕支-37号)、《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1〕支-1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1〕支-11号)、公司总经理黄誓成、总经理助理廖政堂询问笔录。证明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片状氢氧化钠(含量99%)与草酸(酸类,含量99.5%)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广西晶联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以上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的规定,决定对广西晶联光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柳州第一分公司处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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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