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潘克礼)
柳应急罚〔2021〕支-46号
被处罚人:潘克礼 性别:男 年龄:48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屯xx号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市绿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柳州市古亭大道171号第四层 邮编:53060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2月7日10时30分左右,在阳和工业新区六座村高烟屯(天吊洞)建筑垃圾消纳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经查,潘克礼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及时消除朱二明不具备装载机安全操作技能,私自驾驶装载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柳州市绿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潘克礼、公司监事蔡雄生、副总经理覃荣昌等的《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潘克礼作为柳州市绿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依据执法人员对柳州市绿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发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克礼、监事蔡雄生、副总经理覃荣昌、装载机驾驶员蔡树军、现场人员蔡冬生、谢君荣和韦幸世等的《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潘克礼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证据三: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柳州市绿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7”事故技术分析报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绿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发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克礼、监事蔡雄生、副总经理覃荣昌、装载机驾驶员蔡树军、现场人员蔡冬生、谢君荣和韦幸世等的《事故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潘克礼未及时消除朱二明不具备装载机安全操作技能,私自驾驶装载机的事故隐患。
证据四:柳州市绿城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潘克礼在2020年年收入为伍万柒仟贰佰元整(¥57200.00)。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潘克礼处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陆拾元整(¥17160.00。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