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柳应急罚〔2021〕工贸-8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马厂路1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罗裕龙 职务:法人代表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7月21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1〕工贸-50号),在对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1〕工贸-50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1〕工贸-13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中焊工黄勇军、莫先康、黄桂刚、杨小丹、胡文星等5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过期失效,焊工周正军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电工张向荣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证)过期失效;2.公司机加工车间4220部件镗工谭静英未按规定佩戴护目镜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纱布口罩 。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裕龙、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黄俊武、设备安全科长黄金刚、综合管理部部长罗裕德、电工张向荣、机加工车间4220部件镗工谭静英、焊工黄勇军、莫先康、杨小丹、胡文星、周正军、黄桂刚等12人询问笔录12份。
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1〕工贸-50号)。
证据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1〕工贸-13号)。
证据5: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罗裕龙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6: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检查图片2张。
证据7:《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盖章复印件2份
证据8:《广西柳州裕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盖章复印件1份。
证据9:国家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特种作业人员黄勇军、莫先康、黄桂刚、杨小丹、胡文星、周正军、张向荣截图7份及身份证复印件7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和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决定对你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合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