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03-24 19:25    |  作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柳应急罚〔2021〕工贸-3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太路13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吴庆生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777486780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2月23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1〕工贸-6号),在对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1〕工贸-6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1〕工贸-2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和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压力容器生产车间9个罐体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覃景壮和副总经理覃武雄询问笔录各1份。

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1〕工贸-6号)。

证据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1〕工贸-2号)。

证据5: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盖章复印件)4份。

证据6:柳州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吴庆生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件(盖章复印件)1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的规定。

依据: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综合以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