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1-12-28 10:25    |  作者: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柳应急罚〔2021〕支-77

  

被处罚单位: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柳州市潭中西路52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庆生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2221340分左右,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人在进行YS-20型压力气罐人孔盖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燃爆,造成1人当场死亡,其余2人经救治无效分别于202135日、316日死亡。

  

经查: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考核标准,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无法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对张开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01118日,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大松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2056日,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华进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2111日,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韦书欢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611日,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开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余大松、陈华进、韦书欢和张开弟是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二:根据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201978日实施)、79份有限空间作业票、2020年安全检查记录及对总经理覃景壮、副总经理覃武雄、容器制造部部长张勇、容器制造部副部长陈华忠、技术部部长黄世省、安全员叶昌准、安全员韦继蕉、调度员陈辽、焊工班长韦德亮、铆工班长翁诗应、铆工曾军和铆工张开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考核标准,未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考核,无法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证据三:根据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余大松、陈华进、韦书欢和张开弟等4人的《建筑安装工人安全、环境教育登记表》及对铆工张开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证据四:根据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张开弟《建筑安装工人安全、环境教育登记表》、《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表》对张开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张开弟进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证据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22”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及对总经理覃景壮、副总经理覃武雄、容器制造部部长张勇、容器制造部副部长陈华忠、技术部部长黄世省、安全员叶昌准、安全员韦继蕉、调度员陈辽、焊工班长韦德亮、铆工班长翁诗应、铆工曾军和铆工张开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日修改施行版)第十九条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第三十八条第一款3、第四十一条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六条5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121日修改施行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柳州十一冶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12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