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2〕支-6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 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兴柳路129号兴柳桃源综合楼103-110商铺
邮 编:545100
主要负责人:唐俊生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0月8日16时40分左右,在阳和工业新区星悦湾建设项目发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经查,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督促胡明才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胡明才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进入施工电梯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2020年8月8日,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星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广西区域-柳州片区-阳和星悦湾项目】-【2020】0310-004),以及对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俊生、项目经理吴生弟、安全员唐平士和广西广厦工程建设咨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韦晓培、监理员钟震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星悦湾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的施工作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证据二:依据2020年5月5日,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派遣合同》和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证明》,以及对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俊生、项目经理吴生弟、安全负责人唐坤钦和广东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汉标的《询问笔录》。证明广东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清包工的方式输出给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人员,由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并代发支付工资。胡明才为广东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人员,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证据三:依据《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1]支-41号)》,以及对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俊生、项目经理吴生弟、安全负责人唐坤钦、安全员唐平士、升降机操作工韦海色、曾桂燕和广东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李汉标、砌筑班组长于海进、杂工王世忠的《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前,胡明才在星悦湾建设项目使用电动三轮车运送砖块到4#楼。
证据四:依据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10.8”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结合《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1]支-41号)》,以及对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俊生、项目经理吴生弟、安全负责人唐坤钦、机械主管潘俊杰、安全员唐平士、升降机操作工曾桂燕、韦海色和广东合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张表文、砌筑班组长于海进、杂工王世忠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胡明才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导致其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进入施工电梯而引发事故。
证据五:依据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2021年9月2日至9月28日《项目部质量安全周自检记录》,以及对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生弟、安全负责人唐坤钦、安全员唐平士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星悦湾建设项目4#楼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进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胡明才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进入施工电梯的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译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