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亮高)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应急罚〔2022〕支-20号
被处罚人:张亮高 性别:男 年龄:xx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 邮政编码:5450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张亮高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2月18日16时左右,在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工业新区)春苑路六座村村口洗车店门前空地非法销售汽油,为私家车主向祚军驾驶的棕色东风风光牌7座越野车(车牌号:桂BRU505)加油,并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制作的张亮高《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张亮高的身份信息及其非法经营汽油的地点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工业新区)春苑路六座村村口洗车店空地,具体地理坐标为经度109.49074,纬度24.320805;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张亮高《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证明2022年2月18日16时左右,张亮高在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工业新区)春苑路六座村村口洗车店空地前非法销售汽油,为向祚军的棕色东风风光牌7座越野车加油,并通过微信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证据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能力范围包括石油和石油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2022年2月18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并送检的汽油除苯含量、甲醇含量、氧含量、蒸气压不符合国标要求,其余检测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是危险化学品。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张亮高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名: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