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林君瑞)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2-11-30 17:20   


被处罚人:林君瑞 性别:男 年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xxxxxxxx

所在单位: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20301

邮 编:53002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112910时许,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右洞隧道施工过程中,围岩石块掉落,导致王小涛、周小军、邓根春3名施工人员死亡。

经查,林君瑞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和《项目经理变更函》,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林君瑞为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工种:开挖班)和《爆破作业日志》,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技术总工王秋峰、技术员王健民、现场管理员黄其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林君瑞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的爆破后检查方法和内容进行检查,导致20211128日两次爆破后的排险作业中未能发现及排除不稳定岩块而引发事故。

证据三: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龙女1号隧道专项施工方案》、《龙女1号隧道掌子面巡查记录》、《质量问题整改回通知单》(序号20211104)和《爆破作业日志》,结合《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1〕支-49号)和《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11·29”坍塌较大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安全员林建、技术负责人王秋峰、技术员王健民、现场管理员黄其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林君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未按《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龙女1号隧道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事故隐患。

证据四: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林君瑞2020年年收入为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林君瑞处人民币陆万捌仟肆佰元整(¥68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