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2-11-30 17:15   


柳应急罚〔2022〕支-48

被处罚单位: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20301

邮 编:530022

主要负责人:林君瑞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112910时许,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右洞隧道施工过程中,围岩石块掉落,导致王小涛、周小军、邓根春等3名施工人员死亡。

经查,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未按照《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龙女1号隧道专项施工方案》中初期支护工序、初喷混凝土及开挖进尺的要求开展施工,未对违规施工行为进行整改,在爆破后的排险作业中未能发现及排除不稳定岩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2021120日,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32AFL210043SOH-YX200140),以及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和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文剑、项目副经理程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承揽了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工程的施工劳务分包业务,对承揽业务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证据二: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2021325日《危大工程作业人员分工种登记表》、2021122日与王小涛、周小军、邓根春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和《项目经理部三级安全教育表(二)》,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技术员王健民、现场管理员黄其龙、开挖班组长邓先志、开挖工唐荣波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王小涛、周小军、邓根春为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安排在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对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证据三: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龙女1号隧道《施工日志》,结合《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1〕支-49号),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技术员王健民、安全员林建、开挖班组长邓先志、开挖工唐荣波、周健、曹福勇、邓小勇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前,王小涛、周小军、邓根春在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右洞隧道从事爆破钻孔和锚杆支护钻孔作业。

证据四: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工种:开挖班)和《爆破作业日志》,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技术总工王秋峰、技术员王健民、现场管理员黄其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实施爆破钻孔和锚杆支护钻孔作业时,未督促、检查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提出的爆破后检查方法和内容进行检查,导致20211128日两次爆破后的排险作业中未能发现及排除不稳定岩块而引发事故。

证据五: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龙女1号隧道专项施工方案》、《龙女1号隧道掌子面巡查记录》、《质量问题整改回通知单》(序号20211104)和《爆破作业日志》,结合《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1〕支-49号)和《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11·29”坍塌较大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安全员林建、技术负责人王秋峰、技术员王健民、现场管理员黄其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龙女1号隧道专项施工方案》中初期支护工序、初喷混凝土及开挖进尺的要求开展施工,及时消除围岩外露时间过长和开挖进尺过长的违规施工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