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兴磊)
柳应急罚〔2022〕支-50号
被处罚人:李兴磊 性别:男 年龄:xx岁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省xx市xx区xx村xx号
所在单位: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职务: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A区2栋0301号
邮 编:53002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1月29日10时许,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右洞隧道施工过程中,围岩石块掉落,导致王小涛、周小军、邓根春等3名施工人员死亡。
经查,李兴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出施工现场违规施工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TJ标段龙女1号隧道施工队管理结构图》、《中国一冶分承包方项目管理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兴磊是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安排到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施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协助项目经理林君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龙女1号隧道专项施工方案》、《龙女1号隧道掌子面巡查记录》、《质量问题整改回通知单》(序号20211104)和《爆破作业日志》,结合《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1〕支-49号)和《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融安至安太段)龙女1号隧道“11·29”坍塌较大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安全员林建、技术负责人王秋峰、技术员王健民、现场管理员黄其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兴磊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出开挖工未按《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和《龙女1号隧道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事故隐患。
证据三: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班组/工种:开挖班)和《爆破作业日志》,以及对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君瑞、现场负责人李兴磊、技术总工王秋峰、技术员王健民、现场管理员黄其龙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兴磊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对爆破钻孔和锚杆支护钻孔作业进行检查,发现并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证据四:依据广西佳永建设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李兴磊2020年年收入为人民币柒万伍仟贰佰元整(¥75200.00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李兴磊处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陆拾元整(¥225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1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