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2-13 18:30   


柳应急罚〔2025〕支-8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燕山南路2号联东U谷-阳和生态科技园19#-101     邮政编码:545036   法定代表人:张华蓉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99RY8W(1-1)。

证据二: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职位任命书》。证明覃荣锋为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80号)、对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覃荣锋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40号)。证明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237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广西众鑫刀具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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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