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林超安)
柳应急罚〔2025〕支-10号
被处罚人:林超安 性别:男 年龄:40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家庭住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xxxxxx 邮编:545006
所在单位: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实际控制人
单位地址:柳江区新兴工业园四方片区本板块U2地块1号标准厂房1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0月15日16时20分许,在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10·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超安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超安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系挂安全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管理合同》。证明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建设光伏电站的生产经营单位。
证据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雨歆、实际控制人林超安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林超安是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柳州延龙汽车有限公司综合智慧能源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证据三: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向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该公司未提供对张荣华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料;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班组长薛伟财、安装工人叶军箭、冯雨文、袁志庚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林超安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证据四: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向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该公司未提供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资料,未提供张荣华进行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材料;行政执法人员对项目现场人员唐铎、安装工人叶军箭、冯雨文、袁志庚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 22号)。证明林超安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资格、未系挂安全带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五:广西安顺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林超安的《收入证明》。证明林超安2023年年收入为叁万玖仟玖佰柒拾元整(¥39970.00)。
林超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林超安处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捌拾捌元整(¥15988.00,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