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13 18:10   


柳应急罚〔2025〕支-11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南雀新村二区19栋1-3楼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范柳艳职务: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联系电话:1xxxxxxxxxx

2024年12月1日16时许,在柳州市城中区莲塘路北四巷5号,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四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经查: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蒋军英违规操作使用提升机,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2023年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期)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执法人员对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柳艳、副总经理梁宗杰、安全员覃庆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达、安全员刘文健,广西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正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点属于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围。

证据二:根据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编号:FS007)》,以及执法人员对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柳艳、副总经理梁宗杰、安全员覃庆华、现场工人邓永提,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达、安全员刘文健,广西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王正林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死者蒋军英是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根据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印发<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通知》,柳鸽牌CK-K新型全铝壳电动提升机《特别警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期)施工组织设计》,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25号),以及对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柳艳、副总经理梁宗杰、现场工人邓永提、陈佳秋,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达、安全员刘文健,广西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陈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证据四:根据执法人员向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记录;根据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印发<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通知》,柳鸽牌CK-K新型全铝壳电动提升机《特别警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期)施工组织设计》,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25号),以及对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柳艳、副总经理梁宗杰、现场工人邓永提、陈佳秋,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达、安全员刘文健,广西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陈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蒋军英违规操作使用提升机,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51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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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