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李达)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13 18:30   


柳应急罚〔2025〕支-13号

被处罚人:李达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邮政编码:5450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期)项目经理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5号

2024年12月1日16时许,在柳州市城中区莲塘路北四巷5号,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四期)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李达作为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期)项目经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组织从业人员在屋面高处作业过程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蒋军英违规操作使用提升机,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期)工程项目部责任人员任命的通知》、《关于印发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对李达本人以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刘文健、广西柳州市三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杨海艳、广西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陈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达是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期)的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城中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期)施工组织设计》,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印发<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通知》,柳鸽牌CK-K新型全铝壳电动提升机《特别警告》,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25号),对李达本人以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刘文健,广西坤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柳艳、副总经理梁宗杰、现场工人邓永提、陈佳秋,广西通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员陈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达在组织从业人员在屋面高处作业过程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蒋军英违规操作使用提升机,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证据三:根据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收入证明》。证明:李达的2023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伍万伍仟柒佰肆拾元壹角陆分(¥55740.16)。

李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47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李达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玖拾陆元零陆分(¥22296.06)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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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