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何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应急罚〔2025〕支- 15号
被处罚人:何峻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邮政编码:5450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233号
2024年3月19日7时48分,在柳城县沙埔镇龙城大道杨家山顶路段,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的事故。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城县沙埔镇“2024·3·1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对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处理意见”的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何峻立案调查。
经查,何峻作为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桂BA6257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桂BA39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等隐患。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命书(维企(2024)001号)》复印件,证明:何峻是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柳城县沙埔镇“2024·3·19”交通事故报告》,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驾驶员出车面签记录表》、《广西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复印件,以及调查人员对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押运班长贾柳青、押运员梁美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桂BA6257重型半挂牵引车、桂BA39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为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证据三:根据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4〕鉴字第1333S1号)和《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智司鉴〔2024〕鉴字第1333S2号)鉴定意见,证明:桂BA6257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桂BA39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
证据四:根据《柳城县沙埔镇“2024·3·19”交通事故报告》,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命书(维企(2024)001号)》,调查人员对何峻本人以及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黄运聪、安全环保部经理李文忠、动态监控人员陈雪球、押运班长贾柳青、押运员梁美莲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何峻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桂BA6257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桂BA39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等隐患。
何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1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责令何峻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对何峻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