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5-06 18:15   


柳应急罚〔2025〕支—17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东新区花岭大道20号      邮政编码:545011

法定代表人:关俊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举报线索,2025年3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柳东710S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潘雄才正在从事热切割作业,其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按期复审(有效期结束日期为2027年9月2日,应复审日期为2024年9月2日);罗汉英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正在电动升降平台上从事高处焊接作业,作业高度3—4米,其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已于2022年10月31日到期失效;余和冬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正在电动升降平台上辅助罗汉英进行焊接作业,作业高度3—4米。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XRA208(1-1)。

证据二: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个人劳务施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和《柳东710S焊接产线搬迁项目劳务工人劳务费用明细表》复印件;对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徐建光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潘雄才、罗汉英和余和冬为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

证据三: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5〕支-16号)和《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2号),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5〕支-7号);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潘雄才、罗汉英和余和冬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对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徐建光、生产经理兼安全员黄云年、施工人员潘雄才、罗汉英和余和冬的《调查询问笔录》;对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车身事业部安全兼CIP主管李艳薇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潘雄才所持证件未按期复审从事热切割作业;罗汉英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高处焊接作业;余和冬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高处辅助焊接作业。

证据四: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5〕支-16号)和《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2号),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5〕支-7号);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柳东710S产品生产线改造项目基础工程技术要求书》显示工作站高5米;对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罗汉英和余和冬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罗汉英和余和冬从事高处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的规定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的规定。

鉴于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潘雄才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尚在有效期内,平时主要从事打磨等非焊接工作,在我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及《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中关于“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对潘雄才所持证件未按期复审从事热切割作业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85项的规定,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广西同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