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5〕工贸-2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马山片区x区x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龙xx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27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柳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5〕工贸-15号),在对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5〕工贸-15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5〕工贸-2号)。
经查,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砂光机与除尘器之间的除尘风管未安装火花探测消除装置,除尘器粉尘卸料口电机不是防爆电机。2.临时维修现场氧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安全距离小于5米,与明火作业点小于10米,且在厨房(使用液化天然气)和住宿点旁,气瓶无瓶帽和防震圈、无防倾倒设施。3.粉尘区域现场无粉尘清扫制度和粉尘清扫记录,现场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2: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龙xx《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5〕工贸-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5〕工贸-2号),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工贸-1号)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并整改的情况。
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5项的规定,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砂光机与除尘器之间的除尘风管未安装火花探测消除装置,除尘器粉尘卸料口电机不是防爆电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5项的规定,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临时维修现场氧气瓶和液化天然气瓶安全距离小于5米,与明火作业点小于10米,且在厨房(使用液化天然气)和住宿点旁,气瓶无瓶帽和防震圈、无防倾倒设施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5项的规定,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粉尘区域现场无粉尘清扫制度和粉尘清扫记录,现场积尘严重的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广西森茂木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