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6-06 18:50   


柳应急罚〔2025〕工贸-1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城县木材加工产业园河西片区x号场地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于xx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3月28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柳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5〕工贸-17号),在对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5〕工贸-17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5〕工贸-1号)。

经查,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公司机修工张xx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电工作业特种操作证,在锅炉房电源控制箱进行接电作业。2.粉尘区域现场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砂光机内部及外部积尘严重,粉尘清扫记录无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内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

证据二: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经理xx(持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洪坤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1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5〕工贸-1号)、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机修工张xx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1份证明当事人机修工张xx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电工作业特种操作证,在锅炉房电源控制箱进行接电作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并整改的情况。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4〕工贸-1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5〕工贸-1号)、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现场《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工贸-2号)1份、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整改回复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粉尘区域现场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砂光机内部及外部积尘严重,粉尘清扫记录无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内容。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并整改的情况。

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85项的规定,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机修工张xx未经专门培训,未取得电工作业特种操作证,在锅炉房电源控制箱进行接电作业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25项的规定,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粉尘区域现场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砂光机内部及外部积尘严重,粉尘清扫记录无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内容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广西森硕木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2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