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友建)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7 18:45   


柳应急罚〔2025〕支-23号

被处罚人:张友建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职务:项目副经理兼现场负责人

所在单位: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邮编:430060

单位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茅店山西路2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8日17时20分许,在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梳庄村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石龙大桥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3月3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0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3·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115号),根据批复要求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四分部副经理兼现场负责人张友建立案调查。

经查: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四分部副经理兼现场负责人张友建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搭设安全平网、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印发永柳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四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部分人员调整》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执法人员对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四分部副经理兼现场负责人张友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张友建作为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四分部现场负责人,对该项目四分部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依据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桥面系及附属施工方案》;行政执法人员对吉安县玉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永文、现场负责人李辉胜,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四分部经理李俊、副经理兼现场负责人张友建、安全总监明晓亮、安全员王现宾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3号)。证明张友建未及时消除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搭设安全平网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的《桂林至钦州港公路(永福三皇至柳州段)项目桥面系及附属施工方案》;行政执法人员对吉安县玉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永文、现场负责人李辉胜,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四分部经理李俊、副经理兼现场负责人张友建、安全总监明晓亮、安全员王现宾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3号)。证明张友建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四: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张友建的《收入证明》及《2024年度工资明细表》。证明张友建2024年年收入为捌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80775.00)。

张友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47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张友建处人民币叁万贰仟叁佰壹拾元整(¥32310.00,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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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