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5〕支- 25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胜利路3号长业天江城2栋4-1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辉 职务: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2025年4月28日23时40分许,在柳北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025年4月30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7月4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167号),确认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陈宗富违规清理皮带卫生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兴远公司皮带清理、翻车机卸料配合项目承包合同》,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提供的《炼铁总厂劳务服务项目承包合同书》,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沈辉、现场管理人员郑金和、蒙荣勇、矿槽工郑平,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车间主任孙继兴、班长谭少引、组长梁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覃贞士、安全管理人员肖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点属于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工作范围。
证据二:根据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沈辉、现场管理人员郑金和、蒙荣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厂长莫朝兴、安全与环保主任工程师吴文升、车间主任孙继兴、班长谭少引、组长梁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覃贞士、安全管理人员肖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死者陈宗富是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根据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兴远公司皮带清理、翻车机卸料配合项目承包合同》,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提供的《通用安全管理规定》、《烧结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方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4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沈辉、现场管理人员郑金和、蒙荣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厂长莫朝兴、安全与环保主任工程师吴文升、车间主任孙继兴、班长谭少引、组长梁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覃贞士、安全管理人员肖胜、矿槽工甘太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证据四:根据执法人员向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记录;根据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兴远公司皮带清理、翻车机卸料配合项目承包合同》,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提供的《通用安全管理规定》、《烧结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方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4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沈辉、现场管理人员郑金和、蒙荣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厂长莫朝兴、安全与环保主任工程师吴文升、车间主任孙继兴、班长谭少引、组长梁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覃贞士、安全管理人员肖胜、矿槽工甘太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陈宗富违规清理皮带卫生的事故隐患。
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51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