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文升)
柳应急罚〔2025〕支- 27号
被处罚人:吴文升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邮政编码:5450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职务:炼铁总厂生产技术室(安全管理室)安全兼环保主任工程师
2025年4月28日23时40分许,在柳北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025年4月30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7月4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167号),确认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生产技术室(安全管理室)安全兼环保主任工程师吴文升立案调查。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吴文升作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生产技术室(安全管理室)安全兼环保主任工程师,负责炼铁总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归口负责相关方管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严格履行《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相关方管理办法》和《炼铁总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兼环保主任工程师职责,未有效监督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陈宗富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提供的《关于成立炼铁总厂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以及执法人员对吴文升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吴文升是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生产技术室(安全管理室)安全兼环保主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提供的《相关方管理办法》、《炼铁总厂安全生产责任制》、《通用安全管理规定》和《烧结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4号),以及执法人员对吴文升本人、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沈辉、现场管理人员郑金和、蒙荣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厂长莫朝兴、车间主任孙继兴、班长谭少引、组长梁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覃贞士、安全管理人员肖胜、矿槽工甘太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吴文升未有效监督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履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
证据三:根据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提供的《通用安全管理规定》、《烧结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相关方管理办法》,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4号),以及执法人员对吴文升本人、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沈辉、现场管理人员郑金和、蒙荣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厂长莫朝兴、车间主任孙继兴、班长谭少引、组长梁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覃贞士、安全管理人员肖胜、矿槽工甘太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吴文升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陈宗富违反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证据四:根据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提供的《收入证明》。证明:吴文升的2024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玖万捌仟伍佰贰拾玖元整(¥98529.00)。
吴文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48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吴文升处以人民币壹万玖仟柒佰零伍元捌角整(¥19705.80)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