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5〕支- 28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北雀路7号柳钢集团公司职工培训中心北区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韦思宇 职务: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2025年4月28日23时40分许,在柳北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025年4月30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7月4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167号),确认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中和车间“4·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采取适当措施对承包方的项目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证明: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和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根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炼铁总厂劳务服务项目承包合同书》、《兴远公司皮带清理、翻车机卸料配合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1》,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沈辉、现场管理人员郑金和、蒙荣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厂长莫朝兴、安全与环保主任工程师吴文升、车间主任孙继兴,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覃贞士、安全管理人员肖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的劳务服务项目(料场皮带操作及卫生清理工作和翻车机卸料工作)发包给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
证据三:根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兴远公司皮带清理、翻车机卸料配合项目承包合同》、《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2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通用安全管理规定》、《烧结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4号),以及对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沈辉、现场管理人员郑金和、蒙荣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总厂厂长莫朝兴、安全与环保主任工程师吴文升、车间主任孙继兴、班长谭少引、组长梁亮,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经理覃贞士、安全管理人员肖胜、矿槽工甘太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采取适当措施对承包方的项目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15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柳州兴远劳务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