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9-01 18:40   


柳应急罚〔2025〕支- 29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

地址:柳州市河西路18号    邮政编码:5450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建峰职务:负责人、总经理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2025年5月1日8时21分许,柳东新区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2025年5月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5·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7月4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5·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166号),根据批复要求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检修10KV高压柜断路器过程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龙宏庭严格按规定全程佩戴、使用绝缘手套;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未全程佩戴绝缘手套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2025年4月研发班组员工培训记录表》,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肖建峰、运行保障科经理潘东明、工段长覃耀宇、安全员覃汉陋、维修班长蒋思萌和维修电工廖有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死者龙宏庭是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的从业人员。

证据二: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10KV配电系统维护保养协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5号)及对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肖建峰、运行保障科经理潘东明、工段长覃耀宇、安全员覃汉陋、维修班长蒋思萌和维修电工廖有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点属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工作范围。

证据三: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维修电工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10KV高压柜断路器检修安全操作规程》、《柳东卓通公司工厂配电设备停电检修作业前安全计划书》,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5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肖建峰、运行保障科经理潘东明、工段长覃耀宇、安全员覃汉陋、维修班长蒋思萌和维修电工廖有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检修10KV高压柜断路器过程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督促龙宏庭严格按规定全程佩戴、使用绝缘手套。

证据四: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维修电工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025年安全、职业卫生、环保安全责任书》和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5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肖建峰、运行保障科经理潘东明、工段长覃耀宇、安全员覃汉陋、维修班长蒋思萌和维修电工廖有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从业人员未全程佩戴绝缘手套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51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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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