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肖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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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应急罚〔2025〕支-30号
被处罚人:肖建峰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邮政编码:545027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 职务:负责人、总经理
单位地址:柳州市河西路18号
2025年5月1日8时21分许,柳州市柳东新区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2025年5月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5·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7月4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5·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166号),确认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5·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肖建峰立案调查。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肖建峰作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全程佩戴绝缘手套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2025年动力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2025年动力分公司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组织机构图》(第2季度),以及对肖建峰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肖建峰是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的负责人、总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025年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维修电工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柳东卓通公司工厂配电设备停电检修作业前安全计划书》,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5号),以及执法人员对肖建峰本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运行保障科经理潘东明、工段长覃耀宇、安全员覃汉陋、维修班长蒋思萌和维修电工廖有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肖建峰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全程佩戴绝缘手套违规作业的事故隐患。
证据三: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证明:肖建峰的2024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玖万壹仟肆佰陆拾陆元叁角肆分(¥91466.34)。
肖建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47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肖建峰处人民币叁万陆仟伍佰捌拾陆元伍角肆分(¥36586.54)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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