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覃汉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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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应急罚〔2025〕支-31号
被处罚人:覃汉陋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
邮政编码:545001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 职务:专职安全员
单位地址:柳州市河西路18号
2025年5月1日8时21分许,柳州市柳东新区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2025年5月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5·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并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7月4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5·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166号),确认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卓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高压配电房“5·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专职安全员覃汉陋立案调查。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覃汉陋作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专职安全员,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履行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纠正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全程佩戴绝缘手套作业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动力分公司内部组织优化及对外人事调整的通知》、《2025年动力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2025年动力分公司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组织机构图》(第2季度),以及对覃汉陋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覃汉陋是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的专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025年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维修电工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柳东卓通公司工厂配电设备停电检修作业前安全计划书》,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5号),以及执法人员对覃汉陋本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负责人兼总经理肖建峰、运行保障科经理潘东明、工段长覃耀宇、维修班长蒋思萌和维修电工廖有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覃汉陋履行安全生产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并纠正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全程佩戴绝缘手套作业的违规行为。
证据三:根据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动力分公司提供的《个人收入证明》。证明:覃汉陋的2024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捌拾伍元柒角壹分(¥45385.71)。
覃汉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48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覃汉陋处人民币玖仟零柒拾柒元壹角肆分(¥9077.14,上一年年收入2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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