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5〕支-32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柳东新区花岭片C-8-12-2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高添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新产品试验区域操作工吴治春和李裕格正在从事焊接(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作业,执法人员根据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吴治春和李裕格身份信息,通过登录《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结果显示未查询到吴治春和李裕格相关持证信息。吴治春和李裕格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情况下,在现场从事焊接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9MYJ5A(1-1)。
证据二: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任命高汛同志为总经理的任命书》、《关于任命蒙瑞强同志为设备工程师的任命书》以及《人事任命通知》。证明高汛为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陶金成为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蒙瑞强为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工程师。
证据三: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吴治春和李裕格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汛、陶金成、蒙瑞强、吴治春和李裕格的询问笔录。证明吴治春和李裕格为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操作工。
证据四: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吴治春和李裕格身份证复印件;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治春和李裕格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高汛、陶金成、蒙瑞强、吴治春和李裕格的询问笔录。证明吴治春和李裕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应资格。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5〕支-55号)和《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9号);对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高汛、陶金成、蒙瑞强、吴治春和李裕格的询问笔录以及我局对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5〕支-28号)。证明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操作工吴治春和李裕格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相应资格情况下,在现场从事焊接作业。
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裁量基准(试行)》第85项的规定,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决定对柳州翼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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