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柳应急罚〔2025〕支- 33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地址:广西柳州市八一路107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宁 职务:主任、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2025年7月18日13时52分许,在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大门至西外环路一处污水井,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7月2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大门至西外环路污水井“7·1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9月16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222号),确认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根据《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大门至西外环路污水井“7·1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立案调查。
经查: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排水维护所在开展清理污水管道堵塞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按规定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何八元违规进入污水井内开展污水管道堵塞清理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提供的《营业执照》、《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工程施工派工单》、《12345政府热线任务派单(单号:PS20250623004)》,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刘宁、副主任吴增毅,生产安全科科长李望林,设施管理科科员覃炳涛,排水维护所所长欧国超、副所长陆翔、施工员韦神东、施工员周刚、司机林民榕,现场施工人员何益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属于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工作范围。
证据二:根据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提供的《有限空间审批表》、《排水所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方案》、《井下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刘宁、副主任吴增毅,生产安全科科长李望林,排水维护所所长欧国超、副所长陆翔、施工员韦神东、施工员周刚、司机林民榕,现场施工人员何益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排水维护所在开展清理污水管道堵塞作业前,未辨识作业现场安全风险,未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证据三:根据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有限空间(排水干渠)清淤作业指导书》、《排水所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方案》、《井下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8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刘宁、副主任吴增毅,生产安全科科长李望林,排水维护所所长欧国超、副所长陆翔、施工员韦神东、施工员周刚、司机林民榕,现场施工人员何益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未按规定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证据四:根据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有限空间(排水干渠)清淤作业指导书》、《排水所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方案》、《井下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8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刘宁、副主任吴增毅,生产安全科科长李望林,排水维护所所长欧国超、副所长陆翔、施工员韦神东、施工员周刚、司机林民榕,现场施工人员何益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未按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何八元违规进入污水井内开展污水管道堵塞清理作业的事故隐患。
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51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一般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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