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刘宁)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8 18:05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应急罚〔2025〕支- 34号

被处罚人:刘宁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邮政编码:5450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                职务:主任、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八一路107号

2025年7月18日13时52分许,在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大门至西外环路一处污水井,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7月2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大门至西外环路污水井“7·1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9月16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222号),确认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根据《柳南区瑞龙路海吉星大门至西外环路污水井“7·18”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有关证据材料,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责任人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刘宁立案调查。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刘宁作为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何八元违规进入污水井内开展污水管道堵塞清理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助邦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关于调整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刘宁等同志任免的通知》,以及对刘宁本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刘宁是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的主任、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有限空间(排水干渠)清淤作业指导书》、《排水所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方案》、《井下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8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刘宁、副主任吴增毅,生产安全科科长李望林,排水维护所所长欧国超、副所长陆翔、施工员韦神东、施工员周刚、司机林民榕,现场施工人员何益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刘宁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证据三:根据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有限空间(排水干渠)清淤作业指导书》、《排水所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方案》、《井下清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8号),以及执法人员对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主任兼法定代表人刘宁、副主任吴增毅,生产安全科科长李望林,排水维护所所长欧国超、副所长陆翔、施工员韦神东、施工员周刚、司机林民榕,现场施工人员何益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刘宁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何八元违规进入污水井内开展污水管道堵塞清理作业的事故隐患。

证据四:根据柳州市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处提供的《收入证明》。证明:刘宁的2024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壹拾壹万玖仟玖佰肆拾捌元整(¥119948.00)。

刘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47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刘宁处以人民币肆万柒仟玖佰柒拾玖元贰角整(¥47979.20)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