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2-25 17:0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应急罚〔2025〕支-38号

被处罚人:申雄辉   性别:男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

邮政编码:4228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海关南路6号东堤新都一区27号职务:指定业务负责人

2025年8月7日10时许,在柳州市鱼峰区阳和北路扛山片区,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受伤。

2025年8月1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在法定期限内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2025年10月1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结案批复(柳政函〔2025〕241号),确认此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相关责任方的处理意见。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人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业务负责人申雄辉立案调查。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申雄辉作为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业务负责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韦远卫上岗作业,未及时排查韦远卫在吊装作业时违规站在汽车起重臂下方的危险区域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申雄辉本人提供的《施工升降机转让协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以及执法人员对申雄辉本人、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欧胜勇、装车工人沓世昌、韦远卫和林金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申雄辉是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指定业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执法人员向申雄辉本人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申雄辉本人未能提供安全培训记录;根据执法人员对申雄辉本人,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本文,装车工人沓世昌、韦远卫和林金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申雄辉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韦远卫上岗作业。

证据三:根据执法人员向申雄辉本人调取的《证据材料采集清单》,申雄辉本人未能提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记录;根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5〕支-10号),以及执法人员对申雄辉本人,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本文、汽车起重机操作员陈本武,装车工人沓世昌、韦远卫和林金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申雄辉未及时排查韦远卫在吊装作业时违规站在汽车起重臂下方的危险区域的事故隐患。

证据四:根据柳州市瑞君彤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收入证明》。证明:申雄辉的2024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伍万零陆佰伍拾元整(¥50650.00)。

申雄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48项的规定,该项违法行为适用于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决定对申雄辉处以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叁拾元整(¥10130.00)罚款(上一年年收入2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相关缴款手续,将罚款缴至柳州市财政局统一代征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