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06 17:07   

企业: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件名称:

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行政处罚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海艳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5020031594284432-1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6日

处罚事由:

柳州市松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吊装作业未按规定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未按规定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汽车起重机操作员陈本武吊装作业时违规吊运吊物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结果:

处以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