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鹿寨源森木业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01-06 18:50   

柳应急罚〔2023〕工贸-1

被处罚单位:鹿寨源森木业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波井村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阳传谊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10月20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和鹿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柳州市应急管理局赴鹿寨县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和《现场检查方案》(鹿应急检查〔2022〕工贸-90号),在对鹿寨源森木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鹿应急检记〔2022〕工贸-90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2〕工贸-11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分送岗位工人莫文光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系帽带),叉车工古志强使用叉车未系安全带。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鹿寨源森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鹿寨源森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传谊《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3:《现场检查方案》(鹿应急检查〔2022〕工贸-90

证据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2〕工贸-11号)。

证据5鹿寨源森木业有限公司现场图片2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合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