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宏华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3〕工贸-4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宏华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太路11-1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李利华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4月19日,柳州市应急管理局和柳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方案》(柳应急检查〔2023〕工贸-23号),在对柳州市宏华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3〕工贸-23号)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3〕工贸-4号)。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控爆措施,出料口未采用锁气卸灰装置;2.研磨室和除尘系统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型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1:柳州市宏华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复印件。
证据2:柳州市宏华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华和生产部经理兼安全员凌强《询问笔录》2份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检记〔2023〕工贸-23号)。
证据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2〕工贸-4号)。
证据5:柳州市宏华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现场图片3张。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的规定。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