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逸舟)
柳应急罚〔2023〕支-39号
被处罚人:郑逸舟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
邮政编码:5156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
单位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88号火炬大数据中心9栋2-5层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10日17时50分左右,在柳石路东七巷海雅君悦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海雅君悦项目“1·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我局的有关证据材料,我局依法对事故责任人员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郑逸舟立案调查。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郑逸舟作为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及从业人员违规吊装对重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一: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及对郑逸舟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郑逸舟是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对电梯施工安装现场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柳州市新安湖实业有限公司(海雅君悦项目)电梯安装工程垂直电梯AN2安装施工方案》、《电梯安装作业安全规程》、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7号)及对柳州天元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高坤、监理员蓝帮龙、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斌、工程部部长关虾仔、电梯施工安装现场负责人郑逸舟、从业人员洪文德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郑逸舟未严格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出使用卷扬机(提升机)提升对重架及从业人员违规吊装对重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证据三:根据中山市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郑逸舟《2022年01-12月工资明细表》。证明:郑逸舟2022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柒万壹仟肆佰贰拾肆元陆角贰分整(¥71424.62)。
郑逸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及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郑逸舟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一般事故)人民币壹万肆仟贰佰捌拾肆元玖角贰分整(¥14284.92)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