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3-12-27 18:55   


柳应急罚〔2023〕支- 64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邮政编码:54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成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xxxxxxxxxx

2023年7月5日10时30分许,柳州市柳北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二化产车间发生一起焦炉煤气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经查: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的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未主动辨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未确认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即开始作业,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25号),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2023年柳钢焦化厂原料、A2翻车机、运焦、化产区域吨产品结算维保检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FJX08JG20220823542),及对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分公司副经理蓝志义、安全员梁敏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厂长邹骏、安全管理室主任尹保国、安全管理人员刘勇、二化产车间副主任韦宏来、作业长刘广兴、副作业长廖小强,现场作业人员农世孟、魏胜明、梁富麒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时的工作内容及工作点属于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包的工作范围。

证据二:根据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2023年柳钢焦化厂原料、A2翻车机、运焦、化产区域吨产品结算维保检修工程之原料、化产区域维保劳务分包合同》、《作业员工花名册》,及对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分公司副经理蓝志义、安全员梁敏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安全管理人员刘勇、作业长刘广兴、副作业长廖小强、岗位工梁贞壮,现场作业人员农世孟、魏胜明、马光清、梁富麒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作业人员农世孟、覃强、吴小飞、魏胜明、马光清、梁富麒为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务人员。

证据三:根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25号),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柳钢焦化厂设备检修方案(QR/JH22.03.01)》、《盲板抽堵安全管理制度》,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编号:QR/LG22·52·02),及对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分公司副经理蓝志义、安全员梁敏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安全管理人员刘勇、二化产车间副主任韦宏来、作业长刘广兴、副作业长廖小强、岗位工田德锋、岗位工覃伟新、岗位工梁贞壮,现场作业人员农世孟、魏胜明、梁富麒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严格确认安全措施,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的情况下实施盲板抽堵作业。

证据四:根据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方法-LEC法应用指导书》、《柳钢焦化厂设备检修方案(QR/JH22.03.01)》,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编号:QR/LG22·52·02),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分公司副经理蓝志义、安全员梁敏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厂长邹骏、安全管理室主任尹保国、安全管理人员刘勇、二化产车间副主任韦宏来、作业长刘广兴、副作业长廖小强,现场作业人员农世孟、魏胜明、梁富麒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主动辨识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广西柳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帐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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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