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廖小强)
柳应急罚〔2023〕支-67号
被处罚人:廖小强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xx市xx县xx镇xx村xx屯xx号
邮政编码:5453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职务: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二化产车间副作业长
2023年7月5日10时30分许,柳州市柳北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二化产车间发生一起焦炉煤气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廖小强作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二化产车间副作业长,存在如下违法事实:对设施设备了解不透彻,未督促落实国家标准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操作。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对廖小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二化产车间作业长刘广兴和现场作业人员农世孟、梁富麒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廖小强是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二化产车间副作业长。
证据二:根据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25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柳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焦化厂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编号:GFJH020122013)、《柳钢焦化厂设备检修方案(QR/JH22.03.0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编号:QR/LG22·52·02),及对廖小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化厂厂长邹骏、安全管理室主任尹保国、安全管理人员刘勇、二化产车间副主任韦宏来、作业长刘广兴、岗位工田德锋、岗位工覃伟新、岗位工梁贞壮,现场作业人员农世孟、魏胜明、梁富麒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廖小强对设施设备了解不透彻,未督促落实国家标准及本单位规章制度。
廖小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廖小强给予警告,处以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帐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