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3-12 18:50   


柳应急罚〔2024〕支- 3号

被处罚单位: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编:530105

住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平路27号1号科技研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林国文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10日15时20分许,在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1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以及事故调查组移交的证据材料,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组织从业人员安装采光顶玻璃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在作业层下搭设安全平网;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陈和平高处作业违规取下安全带挂钩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依据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证据二:依据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陈和平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简易劳动合同》;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现场负责人林国文、安全员赖俊岳和安装工人陈明山、工人陈红云、邱铁葵、梁游、韦作珠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陈和平是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采光井安装玻璃的从业人员

证据三: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预防高处坠落临边作业施工方案》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交底单》;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经理王桥明、安全员周达华、项目技术负责人夏剑峰,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现场负责人林国文、安全员赖俊岳和安装工人陈明山、工人陈红云、邱铁葵、梁游、韦作珠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38号)。证明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从业人员安装采光顶玻璃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按规定在作业层下搭设安全平网。

证据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安全交底单》;行政执法人员对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文博小学建设项目经理王桥明、安全员周达华、项目技术负责人夏剑峰,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现场负责人林国文、安全员赖俊岳和安装工人陈明山、工人陈红云、邱铁葵、梁游、韦作珠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 38号)。证明柳州市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陈和平高处作业违规取下安全带挂钩的事故隐患。

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这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部分第251项的规定,决定对广西和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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