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微)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3-22 18:25   


柳应急罚〔2024〕支-11号

被处罚人:苏微     性别:女     年龄:33岁   身份证号:4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市xx区xx大道xx号xxx房

邮政编码:530200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所在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柳州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合建项目室外工程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

2023年10月16日15时30分许,柳东新区柳州市警察训练学校合建项目室外工程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

经查,在此次事故中苏微作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合建项目室外工程项目经理,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开挖污水管管沟作业时未按规定对沟槽边坡放坡、支护及堆土未按规定在沟槽两侧堆置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侯俊进入污水管沟槽内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根据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班子组成人员任命书》、《项目部项目经理任命书》,《关于印发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修订)的通知》,以及对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石伟、项目经理苏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苏微是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合建项目室外工程的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证据二:根据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柳州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特警支队、武警特勤中队营房及警察训练基地合建项目室外工程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36号),以及对柳州市富瑞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勇、现场负责人方谋旺、挖掘机操作员黄开阳,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石伟、项目经理苏微、安全员龙泰中,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朱旭东、现场监理梁烨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苏微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开挖污水管管沟作业时未按规定对沟槽边坡放坡、支护及堆土未按规定在沟槽两侧堆置的事故隐患。

证据三:根据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柳州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特警支队、武警特勤中队营房及警察训练基地合建项目室外工程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执法人员对事故现场勘查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3〕支-36号),以及对柳州市富瑞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勇、现场负责人方谋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总经理石伟、项目经理苏微、安全员龙泰中,广西广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监朱旭东、现场监理梁烨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苏微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侯俊进入污水管沟槽内作业的事故隐患。

证据四:根据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收入证明》。证明:苏微的2022年年度收入为人民币玖万捌仟柒佰零伍元伍角捌分整(¥98705.58)。

苏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苏微处以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捌拾贰元贰角叁分整(¥39482.23)罚款(上一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帐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