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柳应急罚〔2024〕支-13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雒容镇雒容工业园强容路10号 邮政编码:545616
法定代表人:刘晨星 职务: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4台冲床脚控操纵装置未安装防护罩,有3台冲床正在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95140271Y(2-1)。证明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27号)和《勘验笔录》( 柳应急勘〔2024〕支-5号);对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晨星的《调查询问笔录》;我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13号)。证明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14台冲床脚控操纵装置未安装防护罩。
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不符合《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5.4.4.3“脚控操纵装置的上部及两侧,必须设有防护罩,其全长应大于操纵装置。防护罩应能承担所加工零部件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尖棱的前缘应镶嵌橡胶软管,脚踏开关踏面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逸朗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