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

来源: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4-04-08 18:3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应急罚〔2024〕支—16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

地址:柳州市雒容镇富容路7号      邮政编码:5450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永贤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1.总经理曾永贤和副总经理吕学耀(安全管理人员)分别自2012年、2021年任职以来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冲焊车间焊工李云生、葵丽和韦计凤未取得压力焊作业资格正在从事点焊(电阻焊)作业,操作工蔡玉毅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使用交流弧焊机正在从事焊接作业;3.冲焊车间冲压B线20台开式固定台压力机脚控操纵装置未设置防护罩,检查时4台压力机在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169770。证明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证据二: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提供的《任命书》,证明曾永贤和吕学耀分别为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证据三:我局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28号),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12号);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总经理曾永贤和副总经理吕学耀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曾永贤和吕学耀未按照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证据四: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李云生、葵丽、韦计凤和蔡玉毅为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焊工或操作工。

证据五:我局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28号)和《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6号),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12号);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对焊工李云生、葵丽、韦计凤和操作工蔡玉毅的持证情况查询结果;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总经理曾永贤、副总经理吕学耀、焊工李云生、葵丽、韦计凤和操作工蔡玉毅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李云生、葵丽、韦计凤和蔡玉毅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作业。

证据六:我局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柳应急现记〔2024〕支-28号)和《勘验笔录》(柳应急勘〔2024〕支-7号),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应急责改〔2024〕支-12号);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总经理曾永贤和副总经理吕学耀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冲压B线压力机脚控操纵装置未设置防护罩。

“曾永贤和吕学耀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事实,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作业”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处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压力机脚控操纵装置未设置防护罩”的事实,不符合《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5.4.4.3“脚控操纵装置的上部及两侧,必须设有防护罩,其全长应大于操纵装置。防护罩应能承担所加工零部件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尖棱的前缘应镶嵌橡胶软管,脚踏开关踏面应有可靠的防滑措施。”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决定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对柳州市红光汽车配件厂合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柳州市建行三中路支行,账户:柳州市财政局代征代缴户,账号:4500162385805950000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